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中文名称:矿业与钢铁行业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英文名称: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eople-to-People Exchange in Mining, Metallurgy and Metals Industries。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矿业与钢铁行业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是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共同筹划和合作建设的研究院,作为北京科技大学的二级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矿业与钢铁行业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将打造集学术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人文交流和文化传承为一体的开放性和国际性高端智库,搭建研究、资源与行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的新平台,针对矿业与钢铁行业企业的特点开展人文交流研究,从人文交流的角度增强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与服务社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条 本院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北京科技大学。
第二章 研究院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院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矿业与钢铁行业开展人文交流知识和理念教育、传播、实践,采用“行业+国别”的研究模式对矿业与钢铁行业的中外人文交流进行研究,为行业企业境外发展提供国际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公共关系、风俗礼仪、语言文化、业务对接、市场拓展等方面内容的服务。
(二)为中国矿业与钢铁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服务。积极向企业推荐并协助引进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环保节能的优质项目、技术、方法或设备等。
(三)根据矿业与钢铁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需求,以人文交流理念为指导,采用“技术+人文”的模式培养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海外人才,帮助企业解决在海外发展的人力资源本土化问题。
(四)协助做好企业内部的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根据企业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参与企业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积极推动中方高校、企业与海外知名矿业与钢铁类企业和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六)研究如何采用“专业+人文”模式加强学生人文交流理念教育,提升学生人文素养、人文交流的意识和能力,培养人文交流的使者,根据需要开发课程和教材。
(七)组织矿业与钢铁行业企业在境外开展人文交流活动,协助其行业企业加强与当地民众的沟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八)挖掘、培育矿业与钢铁行业人文精神,合作推动本行业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宣传,促进中外交流。
(九)经研究院理事会研究确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任免
第六条 本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或组织修订研究院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 审议决策研究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预算、决算;
(四) 听取并审定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五) 罢免、选任理事;
(六) 聘任或者解聘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人选;
(七) 指导和协助研究院参加国际组织、政府、科研机构组织的活动;
(八) 协调落实研究院配套保障条件;
(九) 决定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审议或决定须由理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15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由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与合作企业派员担任。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期均为5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以进行个别理事人选的调整。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及理事成员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名,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聘任(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北京科技大学和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提名产生)。
第九条 本院设院长负责制的院务工作委员会为本院日常工作管理运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指导研究院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院长负责研究院的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常务副院长负责规划的落实、研究院的日常院务管理运行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负责研究院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及会议组织;
(三) 负责制定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 负责组织研究院项目与课题研究;
(五) 负责研究院经费和项目费用管理;
(六) 负责研究院科研成果和专利管理;
(七) 负责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 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院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任期均为5年。
第十一条 本院院长职责包括:
(一) 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院的全面和综合协调工作;
(五) 提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人选;
(六) 决定行政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本院常务副院长职责包括:
(一) 受院长委托,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行政机构日常管理会议;
(三) 代表院长检查理事会会议、行政机构管理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制定本院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 主持本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院副院长职责包括:
(一) 协助常务副院长,负责理事会会议、行政机构管理会议召集及决议执行工作;
(二)根据各自在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分工,负责院务会决策决议的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各专项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项目合同、经费和成果协调管理和相关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四)负责研究院人文交流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校内外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执行层办公室主任职责包括:
(一) 协助常务副院长及副院长,做好理事会会议、行政机构管理会议召集及决议执行工作;
(二) 组织起草和发布研究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决议、报告等文件;协助常务副院长督促、落实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指示和有关会议决定,组织发布通知、公告、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
(四) 负责做好各类来访接待工作,处理好信息反馈;
(五) 处理本院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 本院院长由北京科技大学提名,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聘任。院务委员会行政工作人员由院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聘任。院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系负责人担任,随担任此职务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是研究院的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
(一)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组,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 本院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院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等必要信息。
(三)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或理事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研究院章程、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理事和理事长任免、院长任免、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及其他重大决议,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有效;其他事项,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理事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其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六) 召开理事会会议后应形成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最后由理事长签字后发有关各方执行落实。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院费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理事单位资助;企业专项研究经费、业务合作经费等。
第十八条 本院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由研究院院务工作委员会起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超出预算部分需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院除日常会议组织及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以外,采用项目制管理,即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成立项目组,开展专题研究和项目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